各有关单位:
《大连金普新区政策性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金普新区政策性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电话:88010508)
附件
大连金普新区政策性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扶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帮助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解决在融资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降低资金周转成本,缓释银行信贷风险,根据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由金普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指定全资国有企业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在申请银行续贷时因暂时困难无法足额还清原有贷款而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转贷资金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在金普新区注册,因经营发展需要,在申请银行续贷时有短期转贷资金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机构贷款,是指应急转贷资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申请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产品,不包括房地产贷款、企业项目贷款以及表外融资。
第五条 政策性应急转贷资金遵循“政府引导、诚信合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严控风险”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金普新区管委会协调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建立金普新区政策性应急转贷资金会商协调机制(以下简称“会商协调机制”),对金普新区政策性应急转贷资金的建立、运营给予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会商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金普新区财政局,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金普新区分行、大连金普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金普新区财政局是会商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部门,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研究制订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应急转贷资金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应急转贷资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应急转贷合作协议;协调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人民银行金普新区分行是应急转贷资金的业务指导部门,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依法合规办理应急转贷业务。
(三)大连金普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运营。
第三章 管理人与合作银行
第八条 大连金普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授权的应急转贷资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挂“金普新区转贷支持中心(续贷中心)”牌子。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配套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报会商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二)受理应急转贷业务申请,签订相关合同后,确认资金调拨路线;
(三)经由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通过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向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人发放应急转贷资金,用于归还对应合作银行的贷款;
(四)督促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承诺内容及时放款,通过资金封闭运作和受托支付的方式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
(五)每月制作业务台账,定期编制业务经营情况向会商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
第九条 有意愿通过应急转贷资金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续贷的银行机构,经会商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意,与金普新区财政局、应急转贷资金管理人签订应急转贷合作协议,成为应急转贷资金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进行续贷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做出续贷承诺;
(二)设立内部专用账户,用于应急转贷资金的转入,并为申请人办理相应的还款业务;
(三)为申请人发放续贷,并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将续贷资金转入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还应急转贷资金;
(四)保证转贷过程中资金的封闭运作与安全。
第十条 管理人仅与合作银行开展应急转贷业务,不得与合作银行以外的贷款机构开展应急转贷业务。
第四章 风险隔离
第十一条 管理人须开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对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应急转贷资金不得用于管理人其他业务和日常运营或承担管理人自身经营风险,在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应急转贷资金的前提下,管理人不承担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风险。
(一)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选择托管银行,以“大连金普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开立。
(二)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开立银行履行资金托管监督职责,按照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限定的资金收入、支出项目,经管理人委托办理账户资金划转,按年度向金普新区财政局出具专用资金托管报告。
(三)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收入包括:
1.按照金普新区财政局应急转贷资金预算安排,增加应急转贷资金额度,转入的资金;
2.合作银行完成续贷放款,通过受托支付偿还应急转贷的资金;
3.管理人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转入;
4.其他经金普新区财政局同意转入的资金。
(四)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支出包括:
1.按照金普新区财政局应急转贷资金预算安排,减少应急转贷资金额度,向金普新区财政局转出的资金;
2.经合作银行申请,向续贷申请人发放的应急转贷资金;
3.管理人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投资银行存款转出的资金;
4.其他经金普新区财政局同意转出的资金。
第十二条 在保证应急转贷资金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基础上,允许管理人通过投资资金托管银行的银行存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运作收益并入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单户单笔最高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单户每年最多可申请2次。
第十四条 为降低申请人融资成本,减轻申请人负担,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按日计算,每日不高于单笔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金额的万分之二。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作为管理人管理收益,不纳入应急转贷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金普新区,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诚信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四)确因流动资金还贷存在暂时困难,且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五)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
(六)已获得合作银行续贷审批和续贷承诺。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
(一)停产停业半年(含)以上或生产经营出现明显不正常状况;
(二)近半年纳税记录无法反映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贷款逾期三个月(含)以上;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有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欠薪或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仲裁、司法诉讼等纠纷;
(六)申请人资产负债率高、环保水平低、经济效益差,不符合续贷业务合作银行的授信条件。
(七)其他不符合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情况。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准入和禁入条款,对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优先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转型升级重点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续贷和应急转贷支持。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不得因申请人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下调其信用评级或压低其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还贷资金中含有部分自筹资金的,合作银行应为申请人办理完成部分还款后,再就未偿还部分由申请人向管理人提出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合作银行须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就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并提供申请人部分还款结算单作为复核要件。
第二十条 因合作银行未按承诺续贷且未按要求将应急转贷资金退回,导致应急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应承担清偿责任,并取消该银行合作资格。会商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开展调查,及时向会商协调机制成员报告,由会商协调机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业务申请、业务审查、业务复核、签订合同、缴付费用、资金划转、扣划还款、费用结算、资料归档等环节。
(一)业务申请。申请人拟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需向合作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表》,《申请表》中应明确申请人基本信息,原有贷款基本情况及应急转贷资金需求情况,续贷及应急转贷担保、保证情况;
2.申请人营业执照、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合作银行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业务审查。合作银行对申请人续贷申请进行审查,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其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在《申请表》中明确续贷承诺(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专用章)。合作银行最迟于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提交至管理人处。
(三)业务复核。管理人自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金额不得高于合作银行承诺的续贷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应急转贷资金可用金额。
(四)签订合同。管理人复核通过后,与申请人签订《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需同时与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五)缴付费用。申请人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划转至管理人指定账户后,管理人为其办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手续。
(六)资金划转。管理人将向申请人发放的应急转贷资金直接汇入合作银行设立的内部专用账户,并书面通知合作银行及时完成有关还款、续贷工作。书面通知的方式包括快递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
(七)扣划还款。应急转贷资金结清相应贷款后,合作银行应按照其在《申请表》中做出的承诺及时完成内部审核和续贷工作。续贷资金中应用于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部分,合作银行必须直接以受托支付方式转入管理人的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八)费用结算。管理人收回应急转贷资金后,向申请人出具《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结算书》,通知申请人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费结算金额。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根据实际使用天数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对于实际使用天数少于申请使用天数的,应将多余资金使用费退还申请人;对于实际使用天数超过申请使用天数的,应书面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超期部分的资金使用费划转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九)资料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管理人将资金申请、使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续贷手续办理等原因可能导致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申请人、合作银行应于应急转贷资金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延长使用期限的申请,由管理人上报会商协调机制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会商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三条 单笔贷款的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仅限延长一次,且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若合作银行未在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内或经批准延长的时限内完成续贷手续,合作银行应在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届满日或经批准延长期限届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转入的该笔应急转贷资金无条件退回至管理人的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并承担超期部分的资金使用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会商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协调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和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共同加强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若申请人、合作银行存在上述行为,或存在骗取应急转贷资金等违法行为,或因相关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审批,导致应急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普新区财政局会同会商协调机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
附件(申请表下载):
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
请
人
事
项 | 申请人 | ||||
注册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资本 | ||||
是否属中小微企业 | 是( ) | ||||
经营内容 |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贷款银行 | 到期贷款金额 | ||||
贷款到期日 | 实际还款日 | ||||
贷款合同编号 | 续贷金额 | ||||
应急转贷资金申请额度 | 已还贷款金额 | ||||
应急转贷资金申请期限 | |||||
原贷款担保事项 | 保证担保企业名称 | ||||
保证担保自然人 | |||||
抵押担保信息1 | 房产权属人: 坐落: | ||||
抵押担保信息2 | 房产权属人: 坐落: | ||||
抵押担保信息3 | 房产权属人: 坐落: | ||||
抵押担保信息4 | 房产权属人: 坐落: | ||||
抵押担保信息5 | 房产权属人: 坐落: | ||||
申请人承诺: 1.我方已熟知、充分理解并接受《大连金普新区政策性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大金财金发〔2023〕1381号)所规定的内容。 2.本次应急转贷资金为我方自愿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到达贷款银行指定的内部专用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我方收到了应急转贷资金。 3.我方保证贷款银行续贷资金到位即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银行以受托支付方式将本次应急转贷资金人民币 (大写: )归还至大连金普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指定的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4.我方承诺生产经营正常,无职工欠薪,无经济纠纷诉讼,无民间借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担保人承诺 | 作为上述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的担保人,本担保人知悉 (申请人)向大连金普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用于归还上述到期银行贷款。本担保人承诺:为该申请人使用本次应急转贷资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人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决议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若该申请人到期不能归还应急转贷资金,本担保人愿意履行代偿义务。 | ||||
贷款银行承诺 | 1.我行现明确 (申请人)已符合续贷的各项条件。 2.我行负责于应急转贷资金到位当日,将该笔应急转贷资金用于归还贷款合同编号为 的银行贷款。 3.我行承诺:严格按照《大连金普新区政策性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大金财金发〔2023〕1381号)的规定,保证转贷过程中应急转贷资金的封闭运作与安全,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发放续贷资金,该笔续贷资金中人民币 (大写: )将以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至管理人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还本次应急转贷资金;若我行未在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内或经批准延长的时限内完成续贷手续,我行承诺在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届满日或经批准延长期限届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转入的该笔应急转贷资金无条件退回至管理人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并承担超期部分的资金使用费。 4.请将应急转贷资金划转至我行的内部专用账户: 账户全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箱:
经办人: 负责人: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
大连金普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审核意见 |
1.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贷款银行审核意见及续贷承诺,同意向申请人发放人民币 (大写: )的应急转贷资金,将上述应急转贷资金划转至贷款银行指定的内部专用账户,委托贷款银行用于归还申请人在该银行与申请续贷业务相对应的贷款。 2.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 元。
经办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