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是金普新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经济大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决策部署,针对零信贷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获得难的困境,设立的支持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的利息补贴。为确保金普新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序实施,依据《金普新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每年额度1600万元,实行总额控制。新区财政局根据企业提供完备资料的贴息申请时间顺序,为企业办理贴息,贴息资金额度用完为止。
第三条 金普新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1月1日之后(含)的首次贷款贴息依照本细则申请贴息。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首次贷款贴息依照《关于印发〈金普新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大金财金发〔2021〕1026号)申请贴息。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四条 贴息条件。企业获得贴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对象。金普新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首次贷款。首次贷款指企业从有实体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现金类贷款。首次贷款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为依据。企业获得的票据贴现、银行表外融资、没有实体网点的互联网银行贷款以及非银行机构贷款,不纳入首次贷款认定范畴。
3.贷款金额。首次授信协议或贷款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
4.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性贷款和用于厂房、设备等日常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机炒作等行为。
第五条 贴息比例。农林牧渔种养殖企业年化贴息率2%,高新技术企业年化贴息率1.5%,其他类型企业年化贴息率1%。
1.企业所属行业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其中农林牧渔种养殖业限于分类为“A01农业”、“A02林业”、“A03畜牧业”、“A04渔业”以及“A0511种子种苗培育活动”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为被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
第六条 贴息范围。同一贷款对象,最多享受一次贴息政策,贴息期限最长一年。
1.贴息次数以授信协议或贷款合同为依据,涉及一份授信协议多次合同提款的,一年内贷款余额不超过授信额度的循环贷款均可申请贴息。
2.一次授信、循环使用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一年,启始日为企业在授信额度内的第一次用款日,截止日为第一次用款日的次年对应日期。
贴息方式。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企业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方可申请贷款贴息。首次贷款贴息按季申请、按季发放。
第三章 银企平台注册
第七条 申请首次贷款贴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均需在“大连金融科技服务平台”(www.dljrkjfw.com)(以下简称“平台”)注册。
第八条 企业平台注册。中小微企业在平台注册,真实准确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登记证号、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成立日期、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银行平台注册。贷款银行在平台注册,真实准确登记银行基本信息,包括银行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企业贴息申请
第十条 符合首次贷款贴息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后,通过平台上的“首贷中心”模块申请贴息。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申请首次贷款贴息需要填报和上传以下信息资料:
1.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3.授信协议或贷款合同原件;
4.贷款合同签订日之后(含)的企业征信报告原件;
5.银行贷款放款凭证原件;
6.银行贷款还款凭证原件;
7.申请贴息资金的其他材料。
因线上贷款等原因无法提供贷款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原件的,可以加盖银行印章的企业账户对账单原件代替银行贷款放凭证款和还款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在同一授信协议或贷款合同下多次申请贴息的,自第二次申请贴息起,可以由银行机构、平台协助企业补充贴息申请材料,经企业确认后,实现一次申报、按季自动兑现。后续贴息申请补充材料包括:申请贴息的贷款基本信息(本金、起止日期等)、贷款本金变化的放款凭证或还款凭证原件、其他材料等。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每季度申请一次。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企业可以申请上一季度的首次贷款贴息。
第五章 银行确认信息
第十四条 贴息申请的确认。贷款银行根据平台推送信息和行内贷款信息,对企业贴息条件、贷款利息偿还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贷款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银行人员备案。平台对企业贴息申请的确认银行经办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信息包括银行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平台通过身份证件和手机号码识别备案人员。
第十六条 贷款银行建立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台账,至少包括:
1.申请贴息的银行贷款企业明细;
2.授信协议和贷款合同;
3.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和利息收入凭证;
4.证明首次贷款的企业征信报告;
5.企业规模、行业分类的证明材料;
6.贷款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贴息审核与资金发放
第十七条 每年3月份,中国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金州新区中支”)组织贷款银行填报上年度《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见附件),汇总企业贴息情况报送新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新区财政局、人行金州新区中支负责对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申请的审核。人行金州新区中支依据平台信息,对银行确认的申请贴息企业及贷款等信息进行逐笔核对,出具初审意见。新区财政局依据平台信息和人行金州新区中支初审意见复审确认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审核工作于每季度后第二个月开始。
第十九条 新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 新区财政局建立贴息资金公示制度,通过平台公示贴息企业名称、贴息资金、贴息比例等,公示期7天,确保贴息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于公示完成后组织发放。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首次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事后审计。
第二十三条 首次贷款贴息资金发放后,新区财政局有权对企业贴息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申请贴息的行为负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追究责任,新区财政局有权取消其申报贴息资格,追回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贴息企业的贷款银行应真实、准确地开展首次贷款贴息的确认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对配合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附加不正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屡次出现业务差错的银行,人行金州新区中支将建议新区财政局取消该银行对企业贴息的确认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区财政局、人行金州新区中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细则正式施行后,《关于印发〈金普新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大金财金发〔2021〕1026号)及《关于调整优化首贷补贴政策的通知》(大金财金发〔2022〕341号)同时废止。此前按照原细则及相关调整优化通知已申请首次贷款贴息的企业仍按原细则执行。
附件: 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